法院判了,但是被告拒不执行,强制执行名下没有资产拿不到钱怎么办?

背景

笔者遇到这么一个案子,交通肇事案件,法院判肇事者赔偿受害者11万元,然而肇事者以各种方式拒绝执行,法院告知其名下仅3000块钱。受害者一直拿不到钱。 按照合理天推断,肇事者可能进行了资产转移,即使肇事者名下无资产,但是配偶名下不可能也没有资产。夫妻名下都没有资产的可能性较小。也可能配偶在事发后也进行了资产转移。 于是,想到查询肇事者及其配偶在事发后的银行流水、房产、⻋辆、不动产登记、过户、赠与、买卖记录。

  1. 执行法院仅告知肇事者名下有3000块钱存款,没有房产和车辆,然而没有查询流水记录。是否转移了?只查余额没有意义。
  2. 其配偶的银行账户及其房产没有查询和冻结。

咨询了许多律师,想要申请查询肇事者流水和查询其配偶名下资产,都认为没有办法,说只能冻结本人账户和申请限高和失信人黑名单。完全一群废物,限高和失信人黑名单,这是最最后的方法,对于快速执行拿到财产没有多大帮助。

只能认倒霉了吗?

我认为即使肇事者真没钱,但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应该可以执行的。按照民法典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⼯资、奖⾦、劳务报酬,为夫妻的共同财 产。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,那也就认了。但是不查询夫妻共同财产,只查肇事者本人,是不合理的。我不认这个邪! 于是,咨询了阿里千问豆包,给出的答案是可以查询配偶名下共同财产。AI工具并不一定100%正确,但是指明了方向。我又验证了AI工具给出法律依据,找到了法律原文法条。这下心里有底了,整理出调查取证申请书供需要的朋友们参考。

调查取证申请书
申请人(申请执行人):     ,性别   ,身份证号:           
住址:             ,联系电话:         
被执行人:     ,性别   ,身份证号:              
住址:             
申请事项
请求贵院依法依职权调查、调取以下证据,用于核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、规避生效判决执行、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事实:
    1. 调取被执行人自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,名下全部银行账户、微信、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、资金去向; 
    2. 调取被执行人配偶自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名下银行、微信、支付宝交易流水(仅用于核查被执行人是否向配偶转移财产、隐匿执行款,不作其他用途); 
    3. 调取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:房产、车辆、不动产登记、过户、赠与、买卖记录;
    4. 调取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、配偶身份信息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; 
    5. 调取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存款、公积金、理财、保险现金价值等财产信息。 

事实与理由
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贵院作出的(   )民初   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,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,案号:(   )   执   号。
经贵院网络查控,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。但案涉事故发生后、诉讼及判决期间,被执行人存在明显转移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执行的重大嫌疑。

法律依据
  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2024版)第二百五十三条,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;第二百五十九条,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隐匿财产的,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,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。 
    2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20修正版),执行过程中,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,对疑似转移财产线索,应当进一步核查资金流向;第二条,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,财产线索明确、具体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;情况紧急的,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。财产线索确实的,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。第十五条,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,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实际控制人、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。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,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,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;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。第十条,被执行人拒绝报告、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    3.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  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  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 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  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 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 
    4. 被执行人配偶账户流水、共同财产信息,仅用于核实被执行人资金是否恶意转移,属于执行程序中查明财产去向的必要手段,不构成对配偶个人隐私的非法侵犯。 
上述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,该调查事项直接关系本案能否执行到位、能否固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、恶意转移财产的违法证据,是本案执行的必要基础。
如不予调取,将导致生效判决无法落实,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,司法权威受损。
为此特申请贵院依法调查,望予准许。

此致
      人民法院


									            申请人(签字按手印):      
										         年   月   日

找到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

以上还只是按照法律的合理推导,力度稍有欠缺,如果能找到法院案例库参考,那力度会大大提升。 感谢龙姐提供的案例线索,我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官方原文,参考案例地址: https://rmfyalk.court.gov.cn/view/content.html?id=3Pm%252BWSu03MtwQWfxD6fLf32sINXBfHxCYOhM4%252BG7Qwc%253D&lib=ck&qw=%EF%BC%882022%EF%BC%89%E9%B2%810891%E6%89%A71367%E5%8F%B7 

案例和我们的案子高度相似,并且是本市的案例,基本板上钉钉了。

感悟

大部分人只是一知半解,即使有专业头衔的帽子,无论律师、医生还是农民。人人都认为水稻不能杂交,偏偏袁隆平不认邪,搞出了杂交水稻。法律比杂交水稻可简单多了,法典就那么几本,搜索引擎甚至AI工具很容易查到相应的法条。小马过河的故事告诉我们,不要轻信任何人,遇事要多动脑思考,自己多研究。